担保人的责任,有抵押物的情况
有抵押物的担保人债务清偿责任
1. 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的房屋与其他不动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若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质权人对质押物拥有留置权,质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 担保人的责任
(1)一般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履行被保证人未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履行义务后,取得对被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3)抵押担保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抵押财产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抵押物处置
(1)抵押物价值不足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实现其权利,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抵押物价值超过偿还债务时,超过部分退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3)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4)债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不得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4. 担保人的追偿权
(1)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债权人的债权的,即使债权人已经丧失其债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追偿权。
(3)担保人的追偿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只能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行使。
(5)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因债权人放弃其债权而消灭,担保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