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抵偿债务
1、抵押贷款 的物品可以抵债。 抵押 设定之后,如果 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承诺, 抵押权 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 债权人 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 债务 担保的法律行为。
2、抵押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办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债权人就可以履行处置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其他的用处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永亮律师解析:《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
4、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2、法律分析:是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4、法律分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5、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6、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抵押物无法清偿债务
在抵押人就是债务人本人的时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话,应该继续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债务来进行清偿。 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债务怎么办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
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应当继续清偿债务。当然,抵押权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的数额的,应当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以其抵押物为限承担债务,银行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抵押人以其抵押的财产为债务承担责任,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抵押人以其抵押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如果债务人的抵押物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需要由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抵押和保证同时存在的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清偿顺序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当先就该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具体如下: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担保合同中,对于“可以约定”的理解是: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约定选择实现顺序,该“约定”既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的约定,也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
怎么处理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情节
1、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额的,剩余未清偿的债权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超过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怎么处理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3、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应当继续清偿债务。当然,抵押权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的数额的,应当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