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借款5万元 甲向乙借款五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

钟逸 82 0

(请教案例分析题)甲向乙借了5万块钱,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两年后...

不能判断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因为甲有甲的理由。

问题1答案:你说的例子复杂了,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假设2001甲向乙借款5万,约定一个月后还,2002日子就到了,到了2003两年内乙没有向甲主张过债权,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乙要求甲08年10月1日前还款的行为,这里开始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期满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甲乙均系自然人,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0%,借期1年,乙预先扣...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的数额是5万元,那么借款金额就是5万元,以此计息,总归还金额为95万元。

借款合同书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方式付款,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将定金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交付甲方,并有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条。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04年6月10日,乙...

1、乙要求甲08年10月1日前还款的行为,这里开始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期满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2、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3、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你这个案件没有过诉讼时效,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就是对方自愿履行的一种承诺,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一个月还款日的次日重新计算。

4、C. 请求权D. 形成权 正当防卫属于()。A. 公力救济B. 自卫行为 C. 自助行为D. 不合法行为 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5、第四 乙可以根据保证责任的形式向丙丁戊主张保证责任。第五 丙在偿还60万后可以想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尝。第六 甲可以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在2年内行使求偿权。

甲借给乙5万元。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

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借给乙8万元,乙还了3万元后就不还了,于是,甲将乙告上法庭,拿出对方写的欠条,欠条上写的“还欠款5万元”,甲说:乙在还款3万元后给我打的欠条,意思是再还5万元就清了。

确定该笔欠款是否有相关的欠条或者是借款协议?是否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且还未到还款日期,对方可以暂时不偿还的。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可以随时向对方索要欠款。

借款后对方欠钱不还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诉讼等。其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一条还款内容 还款金额: 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利率: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 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20xx元(1+5%)=2100元。 每月的还款时间: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为惩罚。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整),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归还完毕。 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元作为还款。

乙借给甲3万元现金,期限为一年。甲给乙出具了收条,上面写着收到乙现金3万元。一年后,由于甲经营不善,商店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欠款。于是,乙在多次向甲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要求法院判决甲承担还款义务。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时间为三年。

3、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借款用途为 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4、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13)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