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条件清单 银团贷款办法

钟逸 59 0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间的合作,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重新签订合同,保持信用。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团贷款的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为银发〔1997〕415号。这份通知旨在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深化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合作,以及培育企业集团。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是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银团贷款的规定和管理措施。该办法包括了银团贷款的基本定义、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银团贷款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银团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将不适用本办法。然而,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已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参与国内银团贷款,则仍需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使,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最后,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作为银团贷款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十一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由谁负责解释与修改?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使,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最后,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作为银团贷款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规则需经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由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十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一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1、依据《贷款通则》的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详细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要求各分行及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2、特别指出,国际银团贷款,特别是由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发起的,将不适用本办法。然而,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已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参与国内银团贷款,则仍需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使,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