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万元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

钟逸 98 0

请问下面这道会计题怎样做啊?

月15日股票升值,无需做会计处理,因为7月15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

例3,假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乙从甲购买货物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18110 贷:银行存款 118110。

(2)根据下面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本月制造费用总额50400元,其中甲产品生产工时4000小时,乙产品生产工时2300小时,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制造费用。

企业实有的银行存款余额=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20 000 000元+现银行代收票据款4 000 000元-应付银行手续费60 000元未入账=23940000元。

甲公司帮乙公司担保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破产清算了,甲公司要不要...

要的。这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民事纠纷,对于甲方来说,应当积极的偿还债务,如果有可执行财产,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以清算资产来偿还银行债务,有剩余的由公司股东确定如何分配,清算后仍不足偿还的部分,银行归为损失类贷款,以后会核销,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

平均分担。因此在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可以要己承担。而混合担保中,不存在连带共同保证人才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简单来说,这种情况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按一般来,特别优于一般。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丁之间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丙承担了90万,但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他只应该承担50万,所以他就多承担的40万向丁追偿。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应该认定担保有效。在“约定推迟还贷”履行担保手续时,即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但是,其并未当场及在该担保期限内声明不予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其他保证人在放弃物保所担保的债务范围外承担责任。完全可以,因为本案的抵押是对全部债务的抵押担保。丁可以向甲和庚主张权利。因为甲是主债务人,庚是丙的资产管理者,应该以其控制的丙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