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向个人贷款
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可以借款给个人。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注意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
法律主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借款给个人,但是只能是职工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的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能借款给个人。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可以,贷款人员需要满足: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可否向银行贷款 可以,贷款人员需要满足: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事业单位向银行贷款可以吗的回答是某些行政事业单位是可以向银行贷款的,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行政事业单位,现在很多医院,大、中、小学校,新华书店,体育场馆等都可以向银行贷款。
事业单位可以借款给下属企业单位吗?
1、应付款科目。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因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而应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事业单位与下属单位的借款属于事业单位应向下属单位支付的款项,因此走应付款科目。
2、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4、法律分析:可以借款给个人的。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可否借款给企业
1、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无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事业单位不能给民营企业出钱。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能对外担保及借款给企业。因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是属于体制内的部门,其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或者是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事业性收费来维持运转,承担着公共管理或公共事业运作的职能,为了确保正常履行职责,不适合对外担保或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