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牛生小牛归谁所有 抵押物牛生了小牛

钟逸 7 0

婚前男方名下有一头牛,婚后牛又生了两个小牛。离婚后,牛怎么分配_百度...

1、您好,婚前男方名下有一头牛,婚后牛又生了两个小牛。离婚后,生的两只小牛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婚前有四头牛,夫妻共同生活5年,离婚后,这几头牛生的小牛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2、因为这头小牛是原来那头老牛生下来的,所以,所有权归男方,因为老牛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结婚后老牛吃的草料,和喂养小牛的饲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应该给女方适当的补偿。

3、分钱,男方名下有一头牛,丰厚牛,又生了两只小牛,离婚后你又怎么分配?我觉得像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等价分配。

4、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如果天然孳息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孳息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法定天然孳息: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如果婚前个人财产是一头牛,那么这头牛所生的小牛在离婚时应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甲付了钱给乙,乙还未将牛给甲时,牛生了一头小牛,小牛归谁

1、小牛归乙。除了三种特殊形式的动产转移方式外,动产以交付视为所有权的转移,尚未交付因此牛的所有权人仍为乙。

2、法律主观:如果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此时产下的小牛是属于甲的。但如果已经交付给了乙,乙取得牛的所有权,此时产下的小牛就属于乙方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甲虽向乙出售母牛,却尚未履行交付义务,这期间所生幼崽应由甲方持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买卖物品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属卖方,而交付后发生的则转移给买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据此判断,鉴于甲乙无其他相关协议安排,小狗需归属于甲方。

4、甲将牛卖给了乙,未进行实际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所有权归于甲。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则归买受人所有。然而,若双方有特殊约定,则遵循该约定。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所产小牛属于甲所有。

5、甲虽已出售母牛予乙,然尚未交割。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于交付前所生孳息归属卖方;交付后则为买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无他约定时,新生幼牛应属甲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首先,5天之后只是一个约定,并没有书面文字协议,没有法律效益。注意到,这里说的是“在5天之后,乙必须全部支付的牛的钱,这头牛的所有权才归乙”。说明在这5天之内,大牛还是属于甲所有,生小牛的这一天,当然还是属甲所有,因为双方还没有实现交易。

效力及于从物什么意思

1、这句话的意思如下:法律分析:这里的从物可以理解为从属物或衍生物。比如抵押物执行抵押,但是该抵押物需要靠其他物件的支持才能保持其原有状态,缺少了就不行,那么该支持物就是从物,对抵押来说没有效力的,衍生物也一样。例如是抵押物自内产生的,例如抵押的牛生了小牛,小牛就是衍生物,是不包括在抵押效力之内的。

2、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及于从物是:合同的效力是对主物和从物都有效力,解除合同的时候,效力不仅针对主物,同样及于从物。合同的效力是对主物和从物都有效力,解除合同的时候,效力不仅针对主物,同样及于从物。

3、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一起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从物。以下是关于动产质权效力及于从物的具体说明:从物随同质物交付: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前提是,这些从物必须与质物一起被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这意味着,如果质物和从物作为一个整体被质押,且一同被质权人占有,那么质权的效力自然及于这些从物。

4、具体而言,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前提是这些从物随同质物一起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若从物未与质物一同被质权人占有,则质权的效力不及于该从物。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局限于质物的直接收益,还囊括了质物所产生的一切附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