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3.5担保物权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与用益物权比较,担保物权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担保法案例分析 没有约定就是连带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国丰的担保责任在物的担保(就是汽车)之外的保证责任。过户要通过确认。
3、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求质押担保的案例,急需。希望知道的人帮忙解答,谢谢
1、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
2、乙的质权并不生效,因为质权的实现,不仅在意订立质押合同,重要的是将质押物交付给对方,并以实际交付的多少为准,属于实践合同。所以乙的质权不生效。丙的质权生效,因甲不仅与丙签署了质押合同,而且交付了质押物。
3、举例:小王跟别人借了100块,别人认为小王可能还不上,小王跟这个人用一辆汽车质押,担保100元欠款,最后小王才借到这100元。这辆汽车就是用来担保的。借小王钱的人对这辆汽车的权利就是担保物权。
4、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无疑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这也是破坏意思自治原则的。
5、不建议担保,风险大。如果出现问题,亲戚房子都没了,人财两空。不如直接借部分钱。如果一定要担保,可以订立反担保合同。